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王佃文与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孟庆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3191号
原告:王佃文,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田兴,莒南县坊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淮海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763237476。
法定代表人:孟庆森,经理。
被告:孟庆森,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王佃文与被告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孟庆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佃文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佃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佃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王佃文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