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聊城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104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聊城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塔25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7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青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