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104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聊城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塔25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交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瑾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