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649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嘉明工业园嘉隆路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振兴社区居民委员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5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