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266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67号国泰小区7号商铺二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8085285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