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保336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保全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