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364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宾。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1275××××97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杜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