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85××××3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1789.63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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