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1595号
原告: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怪**。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