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293号 申请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9XF1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708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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