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294号
申请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9XF1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办事处平安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LL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