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6号
申请人: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