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409号
申请人: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坪上镇北疏港路与大山路交汇处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MA3F4XFB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壮岗镇小岭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427651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59555.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103310000000047)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鲁(2019)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17025号,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此案关联(2020)鲁1327执保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