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409号
原告: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北蔬港路与大山路交汇处西3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MA3F4XFB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壮岗镇小岭后村。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31427651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96元,减半收取计6698元,由原告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纪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