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北疏港路与大山路交汇处西3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MA3F4XFB37。
法定代表人:张孝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博,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壮岗镇小岭后村。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31427651XB。
法定代表人:陈庆勇,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327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鲁(2019)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170**】予以查封。原告临沂德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帝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宗【土土地证号:鲁(2019)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170**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