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7民初751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临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