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54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131116829071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5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工程债权67000元。**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双方就判决履行达成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工程债权6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