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成都路与大青山路交汇鲁邦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