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淑华,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六颗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六颗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082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未报告财产状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2月5日两次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2月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件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8208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庆建
审判员 刘焕宝
审判员 赵成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