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911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维清,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1682907184。
法定代表人:张云岭,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9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9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