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49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金沙江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8040A。
法定代表人:蒲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海,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佳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奎山街道桂林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52415305。
法定代表人:李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佳宇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19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山东佳宇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及8月27日互相发送的电子邮件均未经对方确认,一审据此确认清单中所列钢结构构件即为天和公司已加工完成部分不当。一审未查明天和公司已完成钢结构构件是否符合《钢结构厂房合同》约定及规格、尺寸、数量、价值等基本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19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卜雪雁
审判员 王林林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元元
书记员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