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崇州市蜀兴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4民初1527号
原告: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处金玉山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高庆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蜀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学苑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蜀兴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金额变更为9000元,并以崇州市蜀兴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退还158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宛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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