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327行审18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805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本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莒南县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8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执行人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2月起擅自占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西铁路桥东侧土地面积14610平方米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148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80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共计241395元。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8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8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对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8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由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