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319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绪海,莒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黄海路与西五路交汇处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D70HR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兵、***、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诸葛***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