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7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秦广兵,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董字峰,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黄海路与西五路交汇处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70HR1B。
法定代表人:刘彦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广兵、董字峰、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秦广兵,被告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字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等计44900元及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放弃要求秦广兵、董字峰、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秦广兵、董字峰承包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莒南县××路××路沿石工作,后找到原告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人工费等费用计449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人工费等费用,特起诉要求依法审理。
秦广兵辩称,2019年11月,我承包了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沿石安装工程,****又承包了我的活,当时签订承包合同。董字峰是给我帮忙管理、安排施工的。原告的人工费共16400元,我已付22600元。我不认可尚欠原告的款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承揽的修路工程,将其中的路沿石安装工程分包给秦广兵。我公司与秦广兵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我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
董字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秦广兵于2019年从临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莒南县西一路路沿石安装工程。之后,****从秦广兵处承揽路沿石的安装施工。2020年3月30日,****与秦广兵签订合作合同一份。该合作合同其中约定:“甲方秦广兵,乙方****;甲乙双方就西一路路沿石安装达成以下协议:甲方承包,由乙方安装。安装价格为每米7元,弯道价格为每米9元,雨水井每个80元,质量要求为合格。每安装1000米,甲方负责给付安装工程款的90%,待工程完工后,全部结清”。
合同签订后,****于2020年5月1日前后完成路沿石安装的工程量为:直线大块路沿石1500米;直线小块路沿石900米;弯道路沿石58米;雨水井40个。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所完成路沿石安装部分的工程款计20522元。
另,秦广兵已支付****工程款计22000元(其中9000元通过董字峰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主张所施工完成路沿石及雨水井工程量,如何确定;二、小块路沿石安装的价格,如何确定;三、****、***主张为秦广兵其他零活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的焦点一、****、***主张所施工完成路沿石及雨水井工程量,如何确定。****、***主张大块路沿石2748米、小块路沿石230米、弯道路沿石58米、雨水井50个,秦广兵认可大块路沿石1500米、小块路沿石900米、弯道路沿石58米、雨水井40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之规定,秦广兵认可的工程量部分,****、***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对秦广兵未认可的工程量部分,****、***作为合同履行义务方即施工方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秦广兵未认可的工程量部分,依法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主张所施工完成路沿石及雨水井工程量为:大块路沿石1500米、小块路沿石900米、弯道路沿石58米、雨水井40个。
关于争议的焦点二、小块路沿石安装的价格,如何确定。秦广兵主张小块路沿石的安装价格为每米4元,双方合同中约定路沿石安装价格为每米7元。合同所约定的价格,未明确区分是大块路沿石还是小块路沿石,应当认定不论大块路沿石还是小块路沿石的安装价格均按米7元计算。秦广兵主张小块路沿石安装价格为每米4元,举证不足,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的焦点三、****、***主张为秦广兵其他零活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如何认定。****、***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自己制作所找干活的他人支取人工费清单予以证实。秦广兵对清单不予认可,且清单中载明的内容亦未经秦广兵或其安排的经办人签字确认。****、***所提供的清单,不能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主张其他零活施工项目有:补齐他人安装的路沿石豁口;运输沙、灰;水井垫层;填路沿石空隙。对此,秦广兵不认可存在补齐他人安装的路沿石豁口及运输沙、灰施工项目。****、***既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进行补齐他人安装的路沿石豁口及运输沙、灰的项目施工,又无充分证据证实进行补齐他人安装路沿石豁口及运输沙、灰项目施工的费用数额。故****、***所主张补齐他人安装路沿石豁口及运输沙、灰的零活工程款,依法不予认定。关于****、***主张的水井垫层及填路沿石空隙的零活施工项目,秦广兵认可,但主张包含在路沿石及雨水井施工的价格范围内。对此,一方面,水井垫层与雨水井、安装路沿石与填路沿石空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均属于密不可分的整体;另一方面,合同中对雨水井中的水井垫层、路沿石安装中的填路沿石空隙,均未明确注明及约定另行计算工程款。故水井垫层及填路沿石空隙施工部分,应当包含在合同约定雨水井、路沿石施工范围,秦广兵的主张成立。
综上所述,****、***所主张路沿石安装工程款,应依法认定的数额为20522元。****、***及秦广兵均认可已支付的工程款22000元,已超出本院所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故****、***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足,理由不当,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计46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