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02执482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鑫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西段颜家红埠寺村0007号。
法定代表人:全先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山区兰山街道临西十二路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150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113378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