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02执376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鑫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西段颜家红埠寺0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16301J。
法定代表人:全先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组织机构代码B4833941-7。
负责人:颜会东,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临沂鑫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8万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208万元。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留代管资金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