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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鑫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鑫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4882号
原告临沂鑫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西段颜家红埠寺村0007号。
法定代表人全先伟,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颜会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鑫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