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1326号
原告:张连智。
委托代理人:滕淑霞,胶南六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七彩涂料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龚安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智与被告青岛七彩涂料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