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2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鲁1403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现申请人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的冻结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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