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270号之一
原告: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现原告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51元,由原告德州环亚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