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财保240号
申请人:青岛恒聚沄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1号楼26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772098G。
法定代表人:田翀,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3号香港置地南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1483963Q。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恒聚沄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崔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