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聚沄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恒聚沄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2624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田涛,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恒聚沄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1号楼26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772098G。
法定代表人:田翀,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田涛、青岛恒聚沄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车绍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