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跃习、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472号
原告:杨跃习,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55326Y。
法定代表人:张新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跃习与被告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本案业经劳动仲裁,原告杨跃习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青黄劳人仲案字(2021)第1626号仲裁决定书,本案立案时,民事起诉状载明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21日。2022年4月22日,原告杨跃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跃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跃习负担。
审判员  王明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