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琅琊台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5532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中荷智慧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镇画家村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T2BG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以北豪源路以西蔬菜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231067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中荷智慧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