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716号
申请人: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琅琊台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55326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菜博会西蔬菜大厦A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中荷智慧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镇画家村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T2BG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菜博会西蔬菜大厦A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231067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荷智慧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荷智慧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寿光市。申请人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荷智慧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