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5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号。
被告: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岔河社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段建军,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赖忠全诉被告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为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赖忠全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69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