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琅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1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8R。

法定代表人:董立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琅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2M。

法定代表人:刘思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30。

法定代表人:薛鹏,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琅琊建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上诉人青岛琅琊建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青岛恒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 鲁

审判员  胡金鳌

审判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婧雯

书记员 彭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