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5047号
原告: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万科中心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MD0209944X。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夏河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809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建纬律所)与被告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琅琊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建纬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琅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建纬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琅琊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0万元及利息8777元(以140万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日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继续计算至青岛琅琊公司实际支付之日);2.***对上述律师代理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青岛琅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日,上海建纬律所与青岛琅琊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青岛琅琊公司就潍坊滨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潍坊天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天瑞公司)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等两案件,委托上海建纬律所律师担任该两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同第4条对律师代理费进行了约定,基础代理费用20万元,风险代理费用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案件减损额的12%收取,风险代理费与基础代理费用累计收取,总额不超过160万元;合同第9条约定,若甲方(青岛琅琊公司)无故终止本合同,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上海建纬律所)全额支付160万元委托代理费用。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青岛琅琊公司、***支付了20万元基础代理费,上海建纬律所指派律师全程参与了该两案件的一二审程序代理: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21年12月1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完全采纳了委托代理人(即本案上海建纬律所律师)的二审上诉意见及代理意见,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潍坊滨海区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4月19日,上海建纬律所律师就该两案的代理情况专门制作了两本《案件情况汇总》,并到***的个人会所,就该两案件之前的代理情况,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代理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当面沟通协商;2022年6月1日下午2:00,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发回重审后第一次开庭,上海建纬律所律师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却发现青岛琅琊公司、***已另行委托了其他律所的律师代理该案,青岛琅琊公司的总经理***也当庭明确表示不再让上海建纬律所律师代理该案件;青岛琅琊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属于无故终止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为此,青岛琅琊公司、***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第9条的约定支付剩余140万元的委托代理费;***系青岛琅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上述两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上海建纬律所律师一直与***对接沟通,案件的处理意见也是由***最终确定;因此,***应当与青岛琅琊公司就上述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维护上海建纬律所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青岛琅琊公司辩称,一、青岛琅琊公司2020年6月1日同上海建纬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系基于当时正在进行的由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0)鲁0792民初59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鲁0792民初594号]的案件,需委***代理诉讼的事实。现两案件(2020)鲁0792民初595号、(2020)鲁0792民初594号均已程序终结,《委托代理合同》业因代理工作结束而终止。上海建纬律所起诉称青岛琅琊公司未继续委托其参加(2022)鲁0792民初379号案件诉讼属严重违约行为,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1、青岛琅琊公司委托上海建纬律所指派律师代理的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前提和基础,是青岛琅琊公司因已在进行的(2020)鲁0792民初595号、(2020)鲁0792民初594号两案件需要委托代理律师帮助应诉。因此,《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代理范围,限于当时两案件的诉讼程序。至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法院重新立案进行审理的(2022)鲁0792民初379号案件及二审程序,属于后来新发生的诉讼程序,并不在代理合同范围内。2、双方《委托代理合同》已因(2021)鲁07民终7548号《民事裁定书》、(2021)鲁07民终7057号《民事判决书》作为终审裁判文书做出、生效而履行完毕,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已依法终止。青岛琅琊公司不在重审的诉讼程序中委托上海建纬律所指派律师代理,不属于无故终止合同,更不存在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020)鲁0792民初595号、(2020)鲁0792民初594号两案件已发生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二审已分别做出(2021)鲁07民终7548号民事裁定书、(2021)鲁07民终7057号民事判决书,两终审裁判已生效。因此,两案件一、二审诉讼程序均已终结。其中前一案件的一审判决做出后,被二审法院撤销、发回重审;后一案件经一、二审程序,判决书已生效。上海建纬律所称2022年6月1日开庭审理的案件,是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建设施工合同案件由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后的(2022)鲁0792民初379号案件,是新的诉讼程序的开始。青岛琅琊公司在(2022)鲁0792民初379号案中并没有委托上海建纬律所指派律师继续代理,上海建纬律所也没有权利和资格强行代理青岛琅琊公司。重审立案后的案件审理程序,并不在双方早在2020年6月1日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范围内。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第九条约定:"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时,乙方应将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的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160万元委托代理费用"。基于上述理由,青岛琅琊公司不存在上海建纬律所所说的委托人"无故终止代理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上海建纬律所依据代理合同第九条要求青岛琅琊公司支付140万元代理费及自2020年6月1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与代理关系已终止的事实和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的规定不符,依法不成立。3、上海建纬律所诉称青岛琅琊公司未在(2022)鲁0792民初379号案中继续委托上海建纬律所指派律师代理发回重审的诉讼程序构成严重违约的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了青岛琅琊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依法不成立。即使在同一案件诉讼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仍可自主决定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如果上海建纬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以信息不对称优势凭借起草法律服务合同条款的方式,限制青岛琅琊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并对受委托人一方的权利作单方的扩张性解释,法律应当认定相应的限制条款无效。
二、委托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能否终止委托代理合同,不应通过合同方式加以限制。风险代理合同中有关终止合同终止代理时仍按收回额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代理费的约定,虽然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但客观上加重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认定无效。因此,即便青岛琅琊公司提前解除、终止委托代理,在没有实现风险利益的情况下,上海建纬律所也不应要求青岛琅琊公司支付风险部分的代理费。
三、青岛琅琊公司已支付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基础代理费20万元,已能够合理偿付上海建纬律所已进行的代理工作的报酬。尚未支付风险部分的代理费,是因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上海建纬律所将两案打包计收代理费,而上海建纬律所主张的代理费的金额超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故责任在于上海建纬律所一方。双方因(2020)鲁0792民初595号、(2020)鲁0792民初594号两案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第1项中约定"基础代理费用约定为20万元",该费用已支付给上海建纬律所。《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关于风险代理费用的约定如下:"根据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案件减损额,即潍坊天瑞公司起诉标的额与法院判决结果的差额部分,收取12%的风险代理费用""本诉部分,风险代理费用单独计算后与基础代理费用累计收取,累计收取总额不超过160万元"。(1)(2020)鲁0792民初595号案件,潍坊天瑞公司起诉标的额包括:逾期竣工违约金810万元、未开具发票的违约金4940183元。一审判决支持的金额为:逾期竣工违约金202.5万元。该一审判决书被二审法院以(2021)鲁07民终754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认定不清,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因此,根据二审(2021)鲁07民终7548号终审裁定,诉讼程序结束时尚无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案件减损额。从公平角度,青岛琅琊公司对于(2020)鲁0792民初595号案件并没有获得确定的减损利益,青岛琅琊公司也不应支付风险部分的代理费用。(2)(2020)鲁0792号案件,潍坊天瑞公司起诉标的额包括:偿还本金100万元、2019年8月6日之前的利息40万元、2019年8月7日之后按月利率2%付息。一审判决支持的返还本金80万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465162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按照风险代理收费的相关规定,对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代理费,青岛琅琊公司应支付金额为12135元[即(100万元+40万元-80万元-465162元)*9%]。(3)上述两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已产生终审裁判。因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将两案件的代理费合并打包收费,上海建纬律所对(2020)鲁0792民初595号代理费金额提出异议,导致青岛琅琊公司无法确定、支付(2020)鲁0792号案件的风险代理部分的费用,并非青岛琅琊公司单方违约。
四、青岛琅琊公司对于上海建纬律所利用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在上海建纬律所的**魁律师经人介绍给青岛琅琊公司、并洽商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后,却在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同中不指定代理律师姓名的方式,欺骗青岛琅琊公司,限制青岛琅琊公司作为委托人选择代理律师的主要权利,实际委派的代理律师在履行代理中未能勤勉尽职,上海建纬律所的行为使青岛琅琊公司丧失对其工作的信任。青岛琅琊公司作为当事人,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另行依法自主选择本方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服务方式和工作水平等"。根据上述律师服务费用的规定及法律服务行业常识,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选择因素,包括基于具体代理诉讼业务的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水平、执业经验、知名度、工作态度、沟通能力等,并据此衡量、协商确定律师代理费用金额。上海建纬律所承揽青岛琅琊公司诉讼代理业务,是由上海建纬律所的管委会主任、资深律师**魁(执业证号码:×××04,执业年限超过20年)出面洽谈和确定委托代理费用事项,使青岛琅琊公司认为就是由**魁代理诉讼,并按此情形同意了代理合同中律师费用。但上海建纬律所在其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文本中故意不指定任何承办律师,具体办理时实际由两名执业年限较短的***律师(执业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出庭应诉,一审开庭时(2020年7月16日)***律师执业开始未满一年。不同律师代理诉讼工作的水平、经验、专业等差别非常之大,每位律师的经验与能力具有不可替代性。青岛琅琊公司认为,上海建纬律所以这种套路委托人的方式欺骗青岛琅琊公司签约,获取高额律师费用,违背法律和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能支持其以此手段欺骗当事人而获益。2、在上海建纬律所委派律师进行代理工作中,不能勤勉尽责地充分、及时地准备应对意见和材料,多次在青岛琅琊公司认为紧急而提出督促时仓促提交,让青岛琅琊公司对律师代理工作中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和工作能力产生质疑,也无法再信任、委托其继续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3、上海建纬律所利用青岛琅琊公司不熟悉律师收费领域的相关规定的弱点,在其起草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中约定风险代理费用为12%,但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规定,本案标的额属于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区间,风险部分收费不应高于9%。上海建纬律所要求的风险代理费用12%明显超过上述收费标准,法律对此亦不能支持。综上所述,青岛琅琊公司不存在上海建纬律所所诉的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无故终止合同,上海建纬律所的主张按该条约定支付140万元代理费及从2020年6月1日支付利息,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辩称,一、***不是本案争议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缔约方,与上海建纬律所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当驳回上海建纬律所对***的起诉。青岛琅琊公司与潍坊天瑞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借贷纠纷,上海建纬律所受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潍坊天瑞公司进行两案应诉业务中,上海建纬律所与委托方就2020年6月1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费金额发生纠纷。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方是青岛琅琊公司,受委托方为上海建纬律所。***不是该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依法不负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应被列为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上海建纬律所在本案中将***列为被告、并申请保全***财产,明显属于滥用诉权。
二、***仅在2021年10月11日前曾担任青岛琅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曾持有该公司70%的股权,但所持有的股权早已全部转让给他人,不再具有股东身份,也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现该公司股东为***、***两人。***持股99%,为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青岛琅琊公司与潍坊天瑞公司的案件中,因***对争议部分的相关工作比较熟悉,系受***安排同上海建纬律所对接,但并不因此产生、承担个人对青岛琅琊公司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的连带责任。上海建纬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知晓追究连带责任应当且只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上海建纬律所主张的***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的事实,仅是***同其沟通工作和代表青岛琅琊公司确定意见。然而并无任何法律规定该种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建纬律所完全是滥用诉权,恶意将***卷入本案,损害***合法权益,请求法庭驳回起诉,并对上海建纬律所滥用诉权的行为加以制裁。综上,上海建纬律所将***列为诉讼主体、要求就青岛琅琊公司的诉讼代理委托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完全是其滥用诉权的不正当行为,应当驳回上海建纬律所对***的起诉。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日,青岛琅琊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上海建纬律所(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就其与潍坊天瑞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一、委托事宜为案件一:甲方与潍坊天瑞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事宜,审理法院: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标的额:10864245.1元;案件二:甲方与潍坊天瑞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事宜,审理法院: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标的额:140万元。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团队作为上述甲方委托案件的代理人,根据案件或情况需要,乙方有权指派团队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宜。三、甲方委托乙方的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阅卷,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具体按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权限,进行代理活动。四、委托代理费用:1、(1)本诉部分:案件一及案件二采取合并打包收费的方式,其中:①基础代理费用:20万元;②风险代理费用:根据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案件减损额,即潍坊天瑞公司起诉标的额与法院判决结果的差额部分,收取12%的风险代理费用(示例:减损额为1000万元,则收取风险代理费用120万元);本诉部分,风险代理费用单独计算后与基础代理费用累计收取,累计收取总额不超过160万元。2、本诉部分的基础代理费用,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清,否则视为甲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终止案件代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本诉部分风险代理费用,于法院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在代理过程中,甲方与潍坊天瑞公司达成调解、和解、判决生效,均视为委托事务已经完成。合同第九条约定: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应将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的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160万元委托代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青岛琅琊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上海建纬律所支付了基础代理费用20万元。
另查明,潍坊天瑞公司诉青岛琅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潍坊天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青岛琅琊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至款清之日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2.依法判令青岛琅琊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海建纬律所指派律师***、***代理青岛琅琊公司参加了该案诉讼。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0)鲁079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一、青岛琅琊公司偿付潍坊天瑞公司借款80万元;二、青岛琅琊公司偿付潍坊天瑞公司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65162元及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2017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潍坊天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青岛琅琊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海建纬律所指派**魁、***代理青岛琅琊公司参与了诉讼。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鲁07民终70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潍坊天瑞公司诉青岛琅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潍坊天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青岛琅琊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810万元;2.依法判令青岛琅琊公司补开工程款发票6162640.85元并向潍坊天瑞公司支付未开发票违约金4940183元(2020年9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162640.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发票开齐之日止);3.依法判令青岛琅琊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海建纬律所指派律师***、***代理青岛琅琊公司参加了该案诉讼。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0)鲁079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一、青岛琅琊公司支付潍坊天瑞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2025000元;二、青岛琅琊公司向潍坊天瑞公司开具6142640.85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三、驳回潍坊天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青岛琅琊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海建纬律所指派***、***代理青岛琅琊公司参与了诉讼。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鲁07民终7548号民事裁定,撤销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新立案号为(2022)鲁0792民初379号。2022年6月1日,该案开庭,上海建纬律所的律师***、***到法院欲代理青岛琅琊公司参加庭审,但青岛琅琊公司已另行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未向上海建纬律所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2022年6月7日,上海建纬律所向青岛琅琊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青岛琅琊公司在收到通知函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委托代理费用140万元。该邮件于2022年6月9日、13日分别签收。(2022)鲁0792民初379号案件尚在审理中。
为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上海建纬律所支出保全保险费1128元。
本院认为,上海建纬律所与青岛琅琊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事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及青岛琅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上海建纬律所主张委托代理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重审阶段,青岛琅琊公司在案件重审时委托他人终止合同构成严重违约。青岛琅琊公司则辩称其与上海建纬律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后自然终止,其重审阶段不再委托上海建纬律所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1.青岛琅琊公司委托上海建纬律所代理的诉讼,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一审、二审审理终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79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鲁07民终754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新立案号为(2022)鲁0792民初379号,并根据法律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回重审后的一、二审与原一、二审属于不同的审判阶段。2.委托合同通篇均未涉及发回重审阶段的服务及收费问题,双方未对发回重审阶段进行明确约定。3.双方对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间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因该委托合同系上海建纬律所提供,亦应作出不利于上海建纬律所的解释。4.虽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费的成就条件是以潍坊天瑞公司的起诉标的额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差额为基础,但是不能由此得出代理服务的期间必然是至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出具方终止,代理服务期间应遵从双方合同约定,只有在代理服务期间内代理当事人取得生效裁判并有差额才是风险代理费的成就条件。综合上述分析,本院确认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间不包括重审阶段,故青岛琅琊公司在案件重审阶段委托其他律师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二、关于青岛琅琊公司是否应支付上海建纬律所律师服务费及其计算标准问题。本院认为,上海建纬律所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一二审审理终结,减损额为本金20万元及部分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差额加54000元)。其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期限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时即终止,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且发回重审仅有裁定书,未发生有执行标的额的生效判决,该案发回重审后尚未审结且并非由上海建纬律所代理,故其要求青岛琅琊公司按原一审生效判决标的额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支付律师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虽约定的是风险代理,但因上海建纬律所接受青岛琅琊公司的委托代理了原一、二审诉讼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为该案的后续重审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故本院酌定青岛琅琊公司应向上海建纬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0万元。上海建纬律所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海建纬律所主张***系持有青岛琅琊公司100%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则认为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且不具有股东身份,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相应的依据,上海建纬律所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建纬律所支出的保全保险费1128元,系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费用,本院酌定由青岛琅琊公司承担72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0万元;
二、被告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支付保全保险费728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负担4252元,被告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