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夏河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809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被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1执2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