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3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幻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沧区。
法定代表人于进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系青岛幻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公司监事。
本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幻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商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