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名城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迟志勇、青岛名城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03民初3835号
原告***与被告迟志勇、被告青岛名城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陈玺兆及被告青岛名城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进升到庭参了加诉讼,被告迟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迟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未到庭举证、质证,可能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迟志勇以青岛幻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包高迪墨香郡工程项目施工的事实。原告***以被告迟志勇确认的货款数额,请求判令迟志勇向其支付货款160000元,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迟志勇自其逾期付款之日2018年9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付。被告青岛名城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接受迟志勇的挂靠,并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且约定从中收取挂靠利益,根据收益和风险同享的原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青岛名城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迟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0元,并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付; 二、被告青岛名城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8元,由被告迟志勇、青岛名城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迟志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卫青 审判员  侯向东 审判员  刘海涛
书记员  智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