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红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鸿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5执21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红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鸿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6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鸿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鸿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8×××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64816.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希春
书记员  吕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