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西路1188号C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693940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市红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开发区红岛街道耕海路与岱东路路口西88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92677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红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鲁0281民初9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81执377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