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恢403号
申请人:江***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TD5Y65E。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118号2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市红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926772C。住所地胶州市南方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红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1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于2022年9月2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157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便民服务卡和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7日提交一份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281执恢40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