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6531号
申请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盛,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峰,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其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8373018182019000012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