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占吉,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贵州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6051727D。
法定代表人:张战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占吉与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张健以其名下的鲁B×××××号车辆作为担保。现该案原告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占吉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其自己保全措施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永祥源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健名下的鲁B×××××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慕 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