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宋家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0804619U。
法定代表人:曹友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13257B。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4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与(2017)鲁0281民初4450号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不一致,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