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088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青岛兴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俊,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禾,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御景福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王家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兴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青岛御景福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计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