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御景福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御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东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16385Q。
法定代表人:郑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振,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13257B。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短信向上诉人发送了交费通知及二维码并电话通知上诉人,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7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王化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王庆光